东奥2014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《考前5天提示》王亭喜

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(新增)
1.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,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,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:
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,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(保底利息、固定利润、固定股息);
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,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,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;
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;
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
2.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,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:
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,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,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;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,确认利息支出,并按税法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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