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奥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《税法》冲刺串讲-刘颖

(一)税法的概念
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税收从本质看,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。
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。
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是由税收实体法,税收程序法、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;
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。
(二)税法的特点
注意辨析以下几点(重点掌握):

二、税法原则(掌握)
四项基本原则和六项适用原则。
(一)税法基本原则——从法理学角度概括的税法原则
1.税收法律主义——依法
2.税收公平主义——量能分配税负
3.税收合作信赖主义——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
4.实质课税原则——真实能力决定税负
(二)税法适用原则——实际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所遵循的原则
1.法律优位原则——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,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。
2.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——新法实施后,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,而只沿用旧法。
3.新法优于旧法原则——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。
4.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。
5.实体从旧,程序从新原则——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,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。
6.程序优于实体原则——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,程序法优于实体法,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。
税法原则复习时注意问题:
区别;运用;冲突。
【特别提示】有冲突的税法原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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